農糧署「111年臺灣鳳梨及香蕉拓展外銷分級包裝獎勵辦法」補充說明


一、旨揭辦法補助方式略以,依實際拓展國際市場外銷量,由外銷業者及供貨農民團體檢據相關憑證共同申領補助分級包裝費每公斤5元(外銷業者2元及供貨農民團體3元)。惟4月1日起至11月30日採認產銷履歷標章,倘因故未能黏貼產銷履歷標章改以黏貼溯源標籤者,則當年度4月1日以後之分級包裝獎勵費用降為每公斤2元(外銷業者及供貨農民團體各1元),合先敍明。

二、為落實外銷供應鏈體系及鼓勵溯源管理供貨量質,茲補充說明:

(一)產銷履歷或溯源標籤採各別農民團體及業者產銷供貨體系審認,如次:
1、該出口業者所轄農民團體供貨體系其中任一供貨單位未黏貼產銷履歷或溯源標籤則計列違規一次。
2、倘出口業者有多家供貨農民團體,以A、B、C三家供貨農民團體為例,A供貨農民團體黏貼溯源標籤,B和C供貨農民團體黏貼產銷履歷標章,則外銷業者與A供貨農民團體之分級包裝獎勵降為每公斤2元,外銷業者與B或C供貨農民團體之分級包裝獎勵為每公斤5元。

(二)針對邊境或集貨場抽檢農藥殘留不符外銷目標市場規定,該批果品尚未通關檢驗進入目標市場前,即自主退運,該批次不計入違規次數。

(三)鳳梨果實中段糖度採四捨五入以整數計列,糖度達14度即屬合格,並溯自2月1日起生效。

(四)以上農藥檢測、溯源標籤或果實糖度,未符合獎勵辦理規定合併計算達3次,則業者及所屬全部供貨體系不得申請獎勵辦法分級包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