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111年臺灣鳳梨拓展外銷新興市場分級包裝獎勵辦法」


一、為鼓勵業者拓展外銷並穩定國內產銷,輔導外銷業者與供貨農民團體契作契銷,依市場需求計畫產銷,落實外銷鳳梨分級包裝及農藥殘留自主檢驗,並於外銷包裝箱黏貼產銷履歷等溯源標章(籤)。凡依照「111年臺灣鳳梨拓展外銷新興市場分級包裝獎勵辦法」辦理者,得申請本獎勵辦法分級包裝費,有關拓展鳳梨外銷市場規定如下:
(一)執行時間:111年2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止。
(二)執行目標:18,000公噸。
(三)目標市場:日本。
(四)執行單位:鳳梨產業策略聯盟(台灣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
(五)補助對象:供貨農民團體及外銷業者。
(六)實施方法:
1、執行方式:外銷業者與供貨農民團體需契作契銷、自主檢驗供果園農藥殘留情形、外銷包裝箱黏貼產銷履歷等溯源標章(籤),並經集貨場或邊境抽驗果品農藥殘留結果,均須符合外銷目標市場規定,始得申領本獎勵辦法分級包裝費。
2、補助基準:依實際拓展外銷目標市場之外銷數量,由外銷業者及供貨農民團體檢據相關憑證共同申領分級包裝每公斤5元(外銷業者每公斤2元及供貨農民團體每公斤3元),每一業者申領分級包裝費額度上限以5,000千元為限(供貨農民團體不在此限)。
3、調適機制:為輔導農民團體溯源供貨量質及調適農產品產銷履歷系統操作,執行期間2月1日至3月31日採產銷履歷標章與外銷作物生產供應鏈系統溯源標籤併行認用。
自4月1日起至11月30日採認產銷履歷標章,倘因故未能黏貼產銷履歷標章改以黏貼溯源標籤者,則當年度4月1日以後之分級包裝獎勵費用降為每公斤2元(外銷業者及供貨農民團體各1元)。
(七)注意事項:
1、出口前未完成外銷供果園登錄者不得申請本獎勵辦法分級包裝費。
2、如經查有未貼產銷履歷或外銷作物生產供應鏈系統等溯源標章(籤)、藥檢不合格或果實中段糖度未超過14度等其中一項未符獎勵規定者,該檢疫批次出口數量不予獎勵分級包裝費,同一業者前述情形倘累積達3次(含)以上不得申請本獎勵辦法分級包裝費。
二、外銷業者及供貨農民團體於11月30日前,檢具契作契銷及外銷相關憑證,包括雙方合作意願書、供貨證明、自主檢核表、出口報單(含海運提單)、出口植物檢疫合格證明書及產銷履歷驗證書等影本資料辦理核銷。